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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似应理解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仍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解读或提示: 本条规定的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购房人可以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的时间为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依其约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
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赔偿包销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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